變化是行楷書章法的精髓。如果一篇字沒有一點變化,那就索然無味了。孫過庭在《書譜·序》說;“違而不犯,和而不同”。這八個字是對草書章法的起碼要求,同時也可以看作是行楷書章法的基準則。
所謂“違而不犯”,就是在結體特點一致的條件下,形態要有變化。如顏真卿的字以方正為主有較長或較短的字;王羲之的字以長形為主,但也有方正或橫勢的字。總之,一篇之中,要有大有小長有短,或欹或正、或寬或窄,以至“數畫并施,其形各異;眾點齊列,為體互乖”,但整體卻錯致、勻稱和諧。
所謂“和而不同”,就是在用筆基調一致的前提下,筆法要豐富。同一幅行楷書作品筆基調要前后一致,就像一首歌要有一種基調,一幅畫要有一種色調一樣,決不能搞大拼盤。但基調決不意味著只能用一種單調的用筆方法,恰恰相反,用筆一定要千變萬化。試看王羲之、顏真卿、王行楷書用筆,或藏或露,或輕或重,有方有圓,有曲有直,極盡變化之能事。